上一页|1|
/1页

主题:贵阳掀起"团购"促销 提醒团购也要防风险

发表于2009-04-13
 

专业人士提醒:团购既要获实惠也要防风险

近期,迫于资金方面的压力,贵阳市不少房开企业竞相开展各种促销活动,一时间,网站、中介也开始利用这一时机,纷纷推出各种团购活动,不少观望已久的购房者有意伺机出手。业内人士表示,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房屋团购将成为楼市一个新的热点。虽然团购活动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实惠,但是应当谨防其中的风险。

专业人士提醒说,团购给购房者带来的实惠是明显的,但是购房者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忽视了背后隐藏的各种风险。总体而言,房屋团购存在的风险包括混淆法律关系导致维权无门、表决权不民主导致团队内讧、委托范围不明导致团购风险、合同主体错误导致维权不能、资金不力导致钱房两空等几个方面。因此,在选择团购时,必须充分考虑和预见到风险,在最低风险下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屋。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清三种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权利和责任。

在进行房屋团购时,必须明确三种法律关系:其一、团购人与组织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其二、房开企业与组织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团购人的委托而派生的买卖关系;其三、团购人与房开企业之间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

如果不理清这三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则可能产生法律风险,比如,误将团购组织者当成合同当事人,从而导致团购人维权不能。

二、组织者要充分听取团购人的意见,明确委托范围。

每次与房开企业谈判之前,团购组织者一定要充分听取全体团购人的意见,对团购人的意见和要求,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对这些意见和要求进行分类,然后拟定详细的团购方案。组织者应当按照大多数团购人的购房意愿与房开企业签订合同,尽可能地满足大多数团购人的要求,并以书面协议明确团购人的委托范围,明确组织者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内讧现象,减少团购风险。

三、团购人要充分行使表决权,不应过分依赖团购组织者。

团购人对拟购买的户型、面积、内外装修标准、价位、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为组织者只是作为受托人代办具体购房事务,将来入住、享有房屋权的都是团购人自己。买房最终环节是购房者与房开企业谈判,而最终的决定者必然是购房者。所以,购房者必然要为自己的决定担负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过分依赖他人。

四、组织者要督促团购人及时与房开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再则,基于产权登记一户一证的要求,在团购合同中,组织者与房开企业的团购协议要直接约束团购人与房开企业。此后,每个团购人还应分别与房开企业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组织者处理完毕受托事务后,要及时督促团购人与房开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从此团购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团购中资金的安全保障。

商品房的预售是有法定条件的,然而,为了缓解房开企业的资金压力,换取更多的“砍价”空间,有些团购(尤其是单位团购)是发生在房开企业具备法定预售条件之前,甚至是在房开企业还未开工的时候就将房款到位,这显然是有一定风险的。为了保证团购房款的安全,通常的作法有两种:一是组织者(单位)与房开企业对团购资金进行共管,以保证该资金不被挪用。二是将房开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组织者(单位),在具备预售条件时解除。【来源:贵阳晚报 谢龙智

发表于2009-04-13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