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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一年增值10%的问题。

发表于2011-12-13
不要以为在广告上打上本广告为邀请要约就大事化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呵呵,小样,你的二版合同取消了这个内容,但是前期那么多广告可不是白打的哦。

因此,我们祝福贵阳楼市明年好转吧,要不然星泰公司,你可是要负违约责任的哦。
发表于2011-12-14
什么意思哦 我没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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