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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

发表于2009-01-08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票通过《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交付以及房地产经纪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房屋防渗漏保修期最低5年;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

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费用。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

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内容。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初始登记后将登记事实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经纪隐瞒信息处交易差价1至2倍罚款

条例第六章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了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处交易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以及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经营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http://www.gog.com.cn 09-01-08 10:39 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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