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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盛世花城业主致贵州韦顺达房开公司的第三封公开信

发表于2007-01-13
盛世花城业主致贵州韦顺达房开公司的
第三封公开信

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盛世花城广大业主,已于2006年12月1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向你们寄出了《盛世花城业主给房开公司的公开信》,并且在你们联合寄出《交房通知书》和所谓的《温馨提醒》通知后的2006年12月28日,派出我们的部份业主代表再次向你们全面、清楚、明确地提出了我们业主对相关问题的要求,现我们再次将2006年12月17日发出《盛世花城业主关于天盛世花城交房等相关问题的公开信》寄给你们,并结合最近与你们商谈的情况,向你们发出此信。要求你们对这两封信进行认真的研究,妥善处理我们提出的问题。正因为我们希望用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才一而再,再而三的与你们协商,中国有句名言:事不过三,我们决心做到仁至义尽,请你们对我们的要求给予认真的考虑,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我们业主提出的问题。
一、从法律上讲,你们的交房通知和交费通知,要求业主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贵州赛维斯物业公司交纳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物业管理费,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
(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同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关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
(四)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
(五)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二)······;(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用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的规定;
(五)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六)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
(七)严重违反了房开企业应与物管企业相分离的法律政策规定,因为贵州赛维斯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原来的贵州韦顺达物业管理公司。
(八)严重违反了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活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规定;
(九)严重违反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业主大会有权按规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
(十)严重违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1月24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倡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
(十一)严重违反了建设部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除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规定,以及第八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和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等规定,并未3个以上的物管企业发出邀标通知。所以指定贵州赛维斯物业管理公司为盛世花城的前期物管公司,从程序到实体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广大业主不予认可。
(十二)严重违反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关于物管公司资质的规定,让2003年才成立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子公司,强行为业主服务,并收取高额物管费。
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说明,贵州韦顺达房开公司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我们要求:
1、物管公司依法由业主大会自己成立或聘请;
2、物管费依法由业主大会根据国家的指导定价和浮动定价,由业主委员会与自己聘请的物管公司具体商定。为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请不要强行提供物管服务,否则,一切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4、我们要求,根据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参与房屋质量验收、公摊面积测量等工作事项。
二、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等规定,盛世花城业主要求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立即开设盛世花城维修基金专用账户,让业主将其维修基金打入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而不是交给房开商或物管公司自由使用。
三、从交房条件上看,根据你房开公司与业主订立的购房合同的约定,综合验收合格才能交房,但贵州韦顺达房开公司至今还在施工中,依相关规范,不可能已经通过综合验收,所以你们已经严重违约。你房开公司违约在先,由此而引起的责任,依法全部由你房开公司承担。
四、从交房时间看,根据你房开公司与业主订立的购房合同的约定,所有盛世花城房屋的交房时间均为2006年12月31日前,你们在2006年的365天里,有充足的时间交房,而你房开公司却在2007年分为三批交房,并且未与业主进行任何协商,这是对业主的不尊重,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你房开公司已违约在先,并且属于严重违约。由此而引起的责任一切由您公司承担。
五、从交房责任主体看,交房的义务(责任)主体是房开公司,而不是物管公司,而《温馨提醒》却是贵州赛维斯物管公司在承担交房义务(这已经证明你们实际是一家人或是关联公司),这是违法行为,请贵公司立即停止。
六、从通知方式看,其他房开商都是光明正大地在媒体或报刊上公告,而你们却单个通知,其目的是想对业主分批处理,各个击破,分别与自作多情的物管公司订立合同,从而收取业主的高额物管费。盛世花城业主已经识破你的计谋,决不上当。
七、从合同关系上看,作为主人的广大业主从未同意聘请贵州赛维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服务公司。假如现有一个保姆自作多情,不自尊地强行要求与主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这是可笑、可悲的事情。强迫服务行为,只能通过特殊方式,在少数业主身上获得成功,而大多数业主,不予认可,并坚决抵制到底,决不让你们的计谋得逞。请贵州赛维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自觉、自尊地退出这场游戏。
八、从通知内容看“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费用”是多少?没有明确告之。让广大业主无法履行这样的“交费义务”。其中的名堂,广大业主已经清楚,决不上当。
九、两公司通知中“我公司只接受现金支付按收房屋的相关款项”的要求,既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更由于没有银行监管,因此,业主交的钱没有保障。对此,要求如下:
①在有关主管部门未确认你现金收取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所谓物管费的行为合法之前,为了让业主资金的安全和维护国家的金融程序,广大业主依法拒绝两公司的非法要求。广大业主将直把钱交到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专门账户。
十、《温馨提醒》中的“提醒”是警告性、强迫性语言,作为单方想做“仆人”的物管公司,对主人(业主)提出警告性、强迫性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关规定。包括你们聘请的保安也对业主无礼。我们已经忍无可忍!
十一、《温馨提醒》没有加盖公章或签名,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问题的通知,不予执行。因为当今诈骗活动猖獗,广大业主需对《温馨提醒》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才能依法交纳应交款项。特此函告(并作为呈堂证据)。祝商祺!
(注此件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向两公司发出)
贵阳盛世花城250业主
2006年12月29日

备案与投诉抄报: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阳市银监局、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仲裁委员会
发表于2007-01-13
坚决支持!希望广大业主们团结起来,别辜负了"业主"的称号,胆小怕势地充当"亡业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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