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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违约金!律师说

发表于2008-08-12
 合同规定:买受人采取公积金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应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60日内办理完毕公积金贷款所有手续,并将贷款付至出卖人帐户上,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销售房屋,并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项买受人收取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后第二日起,出卖人有权每天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我62天才办完公积金贷款,将贷款付至出卖人帐户上,当时房开商并无异议!但现在房开商以凝冻为由,延期交房123天,且不想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6月30日交房,逾期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向房开商索要违约金吗?

管理员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回复:(2008-8-7 16:22:14)

你可以向房开商索要违约金,理由如下:

1. 即使按照最糟糕的计算方法,房开商也应该承担约50天的责任;况且

2.你的责任应该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60日后算起而非30日后;凝冻并非所有房开商的合法理由-----跟交房时点等相关;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筑法律事务部主任

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建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秘书长  贾倞律师

电话:6901517 6901851 13984115523

地址:本市合群路1号龙泉大厦9楼 

发表于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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