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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违约金?难

发表于2008-06-29


 不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补充协议没有

买受人采取公积金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应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60日内办理完毕公积金贷款所有手续,并将贷款付至出卖人帐户上,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销售房屋,并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项买受人收取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后第二日起,出卖人有权每天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你先逾期(哪怕一天),房开商逾期交房130天都不用支付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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