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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金阳乾图广场”房开公司违法违规有关问题的投诉信

发表于2010-07-22
尊敬的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
我们是“金阳乾图广场”商品住房买受人,也是经该项目160余户商品住房购买人合法授权的“维权代表”。收悉贵局关于我们201057日投诉贵阳市金城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违法交房信访材料的复函,对于贵局依法认定房开公司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交付商品房行为”和“暂停对‘金阳乾图广场’的项目手续进行办理”的做法表示赞赏。但事实上,在贵局518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房开公司依然在违法交房,房开公司对不知情业主声称其手续齐全,完全达到交房条件。据我们从已入驻“乾图广场”的德森物业管理公司了解到,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下后,又有20多家买受人办理了入伙手续。在此,我们恳请贵局采取强力措施制止或纠正该房开公司的不合法不合理做法,支持我们的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开公司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
(一)在和买受人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设置陷阱,诱导买受人签署含有很多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该合同样本已在房管局产权处备案不能更改为由拒绝买受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不符合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今天的不合法交房寻找借口。
2、明知不能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交房,于是把不能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赔付比率和业主因此要求退房的赔付金额定的极低,将其违约成本降至。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和退房一次性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
3、故意在合同里约定了房开公司自登报公告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之日起,买受人未收房的,须按日向出卖人承担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的不合理条款,以恫吓买受人前来接收达不到法定交付条件的商品住房的目的。
4、在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里还约定“出卖人对乾图广场项目进行宣传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楼书、模型、广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该项目的交付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其违反我们买房时房开承诺的小区环境(五楼一万平米空中花园)和地下两层共两千个室内停车位提供耍赖的理由。
5、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水、电、煤气,可视对讲门等配套设施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却不明确告知有依据的收费标准,为其在这次违法交房过程中不合理的配套收费埋下伏笔。
(二)不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一拖再拖,以各种滑稽可笑和极其牵强的理由推迟交房时间。最早的买受人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2008430日,逾期2年;最晚的一大批买受人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也是20091230日,至今也逾期半年之多。
(三)在被业主搞到市政府并被迫写下2010430日前交房的承诺后,实在推脱不了,于是就在明知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公告收房,企图用这样的方式规避政府的问责,也平息急于收房业主的怒火,同时可以不用继续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一石三鸟。严重的后果是造成了部分不知情业主收了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给不知情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四)在已办理违法交房中强制要求业主按1.2/平方米的标准提前收取1年物业费没有道理。
(五)在已办理的违法交房中还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在配套费中的智能化系统安装费1319.44/户费用明显不合理,信息弱电箱安装费150/户收费依据不足。
(六)在对早期购房人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中房开公司单方提出扣除6个月不可抗力的免责时间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二、我们的合法合理诉求。
作为“乾图广场”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我们已将全部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给房开公司,房开公司就应该把合格的“商品”房按时交给我们,这是我们的光明正大的权力,也是我们最基本的、最主要的诉求。另对不合理收费也主张我们的权利。
(一)请贵局督促房开公司限期整改并将具备《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合法交付到我们手里。
1、鉴于“乾图广场”项目土地获批至今日已经快7个年头,买受人权益一再遭受侵害,我们要求房开公司办齐合法交房手续并合法交房,时间不应超过20101230日。
2、鉴于“乾图广场”项目房开公司屡次失言失信,从最初的2008430日交房到2010430日交房,历时2年历经多次承诺交房,均未按时合法交房,请房开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在约定的日期内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并交房,在约定合法交房日期到来的5日内,按不低于已付购房款1倍的金额补偿购房人。
(二)责令房开公司承担逾期交房应尽的补偿责任:
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至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并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合法交房之日止,房开公司按日向买受人(含房开公司已违法交付商品住房使用权的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或不低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
(三)责令房开公司承担一切因其违法交付商品房行为给已入住买受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要求房开公司补偿已入住买受人向物管公司交付的全部费用:全年的物管费、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
2、要求房开公司退还没有收费依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配套费:智能化系统安装费、信息弱电箱安装费。
3、要求房开公司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之前,承担已入住买受人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保证已入住买受人水、电、煤气、电梯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供应和运行。
(四)责令房开公司按照销售时对外宣传承诺履行合法交房后“乾图广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要求。
1、房开公司在和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事项,但该楼盘销售期间房开公司在贵阳房地产门户网站“贵阳房天下”(http://gy.fang.com/)、新浪房产网(http://data.house.sina.com.cn/gy11/xinxi/)上公示的物业公司是德森物业,收费标准是0.8/平方米。这应视为房开公司对早期物业管理的公开承诺,该承诺应作为在我们入住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管理的一个有效约定。
 2、房开公司合法交房后,应严格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房通[2010]189号)规定,“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由“乾图广场住房买受人维权代表”与入驻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五)、责令房开公司主动协调物业公司解决因未能按时合法交付商品房造成买受人户口迁移、学龄儿童等困难,需物业公司开具入住证明的予以开具,而不是以不出具入住证明要挟买受人收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
尊敬的领导,房开公司一直宣传“金阳乾图广场”是贵阳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金阳新区的重点项目,该项目早于2003年就拿到了土地开发权,B区主体工程也在2006年就差不多完工,那为什么这么多年过去了却一直无法合法交付,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开发单位还是金阳管委会下属的国营企业却无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从最初诱导签订霸王合同到现在的违法交房,一再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毫无诚信,毫无信誉,简直就是奸商所为,哪里还像个国有企业,就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来了吗?而对于我们买受人一次一次的去房开公司讨说法,得不到任何积极和正面的回答,反而是一再的拆东墙补西墙的欺骗和恫吓,看不到房开公司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可实施的办法。2010年的615日,在房开违法交房涉及我们广大买受人根本利益的时候,我们买受人团结起来,在金阳召开了维权大会,选举出我们几个维权代表,领导大家一起争取我们合理合法的权益,要把房开公司对我们权益的侵犯来个彻底的清算,讨个满意的说法。我们自己也有信心、有力量把“乾图广场住房维权事件”变成贵州省乃至全国典型的房地产维权事件。 向贵局举报是我们维权行动的第一站,我们相信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贵阳市房地产行业政府主管部门,一定会秉公办理,公开透明,依法查处该房开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的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会给我们买受人一个公道,保障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维权到底。
盼复!       
                      金阳乾图广场住房买受人维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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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7-22
反对黑心房开!
发表于2010-07-22
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2010-07-22
发表于2010-07-22
维权是艰苦卓绝的战斗
发表于2010-07-22

将维权进行到底~

发表于2010-07-22

就是问题太多了,屋顶花园没有,地下停车位没落实,电梯没验收,消防没验收,叫业主收房

发表于2010-07-22
发表于2010-07-22
发表于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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