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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贵阳仲裁委员会风险提示书

发表于2010-12-22

。。。“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申请不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对于90%以上的业主,我发现他们根本没有“仲裁时效”的意识,更不要说有任何行动了。自断后路,或者以后交了仲裁费后请求被驳回(费用不退的),求天不灵求地不应,恐怕没有比这个更悲惨的了。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者谓我何求?!

发表于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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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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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22
顶起来,大家都无视这个时间的存在
发表于2010-12-22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者谓我何求?!

高人

发表于2010-12-22
谢谢楼主
发表于2010-12-22
谢谢,,,谢谢楼主关心
发表于2010-12-23
楼主真心关心我们啊,谢谢楼主
发表于2010-12-23
楼主我们爱死你了!~~~你太伟大了,谢谢
发表于2010-12-23
来看过,大家应该有法律意识,别信什么房开的承诺。要的是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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