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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维权之商品房物管篇:维权助手

发表于2006-03-13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表于2006-03-13
物业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8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3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41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发表于2006-03-13
共用设施如何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51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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