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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供参考】中天花园收取业主停车费合法吗?

发表于2010-07-28

http://bbs.gy.fang.com/3314013587~-1~o240/30392718_30392721.htm

关于小区停车费合法性与合理性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日通过,自2007101日起施行。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既然属于业主共有,就不应该收费。

说法
无论什么样的停车费,基本上都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这两种收益,虽然都是以停车费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来由。搞清小区内的停车费问题,我们要先分清谁享有土地使用权,谁提供汽车服务,了解这个区别,就能搞清楚停车费的权属和分配。
土地使用权益
小区房屋销售前,由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销售后则应该由全体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再是由开发商享有了。本小区均已进行房改,业主均有产权证。土地出让金不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而是按照房产建筑面积计算,一个小区的全部土地成本,已经摊到建成房屋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了。当业主们支付购房价款的时候,同时也支付了整个小区宗地的转让成本。相应地,小区土地的使用权也就转让给了全体业主。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因大家不懂法或不了解,有些开发商、物管等就混水摸鱼,有的说我只卖房不卖地,有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将小区土地的权属、外墙使用权、广告位使用权等保留给开发商。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把这些暗里已卖给业主的财产,再将这些业主财产明里卖出去或租出去,再挣一次钱。而真正的产权人———小区全体业主,往往既不知道,也无力掌控。这样的现实,无疑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又一次侵害。
是否收费应由业主说了算!需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民主决议。

停车收益分配
确认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就应该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也归业主共有。停车费是土地收益的一种,也应该归全体业主。
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委托管理机构不可能对小区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便是开发商开办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例外,当然就不能靠处分土地使用权来图利。其收取停车费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而收取的一种保管服务费用。
既然是保管服务费用,那么双方间就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应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开会表决,是否同意本小区收费,收费的权力由业主民主表决授权而来,不然无权收费。
如业主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收费,应通过会议表决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与责任条款,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业主接受保管服务,应该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收费标准交费。如果业主不接受保管服务,就不应该强行收费。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是通过使用小区的土地而取得收益的,因此其应该为使用土地的行为向土地产权人支付费用,所以无论如何,都应该将土地使用费部分向全体业主进行分配,把停车费的一部分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基金、车辆财产保险等形式储存起来,用以公益事业支出。
已经收取的停车费应向全体业主公示,并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处置该受益。已经收取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受益、外墙广告费等应向全体业主公示,并由业主大会决议如何处置。

收停车收费应提供的管理与服务建议
应事先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投票表决本小区是否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表决同意收取的,管理组织或机构应与全体业主协商决定,就收取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方拥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管理方案、赔偿方案、经费使用规范框架等),并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示表决通过;
应规划好小区内的停车车位,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小区内停车位平面图纸,提交业主大会确认规划的合理性;
应收集整理本小区拥有车辆的业主的联系方式、住址与车牌号码,以便于有状况发生时及时联系业主;
应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确认停车位数量与车辆数量是否足够;
应指定固定的车位,划线标识,并以离业主居住地就近原则摇号抽签决定;
管理组织或机构应向全体业主说明管理人员数量,公示管理人员名单、服务时间与联系方式;
管理组织或机构应向全体业主公示停车费缴纳人员,收入总额数量,设立共有基金,由业主表决用于各项支出;
向业主发放本小区停车标识证照,杜绝非本小区业主车辆进入本小区或向进入本小区的非本小区业主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收取费用后需向车主提供同样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发表于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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