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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06中消协热议:话题9——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物业是否要担责?

发表于2006-03-16
居民小区是城市的细胞,小区的安定、团结、和睦是整个城市、国家安定、团结的坚实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小区的安全管理现状却令人担忧。

武汉市消费者刘先生投诉说:他下班回家,发现本门栋铁门洞开,停在里面的他的虎牌摩托车不见踪影,价值一万三千余元。由于晚上物业管理部门无人值班,次日便去找物业管理部门交涉,物业部门的态度很不好。当初购房时,物业对业主的承诺本小区是封闭管理,24小时红外监视器全方位监控,保安24小时巡逻。当刘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调出监控资料查看时,物业却说:“小区有的地方是24小时监控,有的地方不是”。消费者认为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与小区管理不善有关,强烈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再如,2001年4月,两名罪犯到北京一小区做案,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后业主起诉,法院一审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且该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较为容易地实施了犯罪行为。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

据北京市消协开展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状况调查显示,在有效回收的4681份问卷中,对小区安全保卫感到最不满意的达到32.8%,35.1%的业主表示因小区安全保卫措施不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物业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却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负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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