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浙江怪房子难倒买家

发表于2006-01-05
浙江省宁波市一起“马拉松”式的房屋拍卖纠纷至今已延续了4年,经当地媒体多次披露,目前成了当地关注的一个焦点,并已引起浙江省人大、省高院、宁波市人大的关注。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3号的一幢老式砖混结构四层楼房,内部分前、后院(进),前、后两个房产证分列,但房屋建筑结构是一个整体,通道、楼梯、卫生设施、杂物间等均共用。该房屋原系宁波市海洋与水产局所属的宁波渔需物资公司独家拥有,作为前店后库使用。2001年5月31日,因企业改制,该局委托宁波市商品拍卖中心把江厦街3号楼一楼前面的店面及该楼前半部的二楼、三楼拍卖给该公司下岗职工顾宏阳。顾宏阳由此取得了江厦街3号房产1楼至3楼前半进房屋的所有权和后半进一楼装潢的所有权。该楼前、后进房屋共用的惟一出入口的所有权也通过拍卖方式,由顾宏阳有偿取得。拍卖结束后,顾宏阳将该前院房屋作为营业房使用,一楼的营业厅成为整幢楼房的出入口。 
而在此之前,宁波渔需物资公司曾利用江厦街3号后院房产权证,向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申请抵押贷款。后因其未履行还贷义务,所抵押的后院房产被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委托宁波华诚拍卖公司拍卖,并于2001年9月26日被市民沈宏伟以93.3万元的价格拍得。当天拍卖会的《标的物情况说明》声明:“到目前为止,该标的因其自身瑕疵问题,无通道进出,委托方(法院)和本公司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正是这个关于标的物的“瑕疵”声明,导致了前院后院的纠纷不断。若不从前半院顾宏阳的店铺路过,后半院房屋的拍得者根本无路可进,惟一的办法正如附近居民形容的那样,“只有买架直升机,靠它来进出了。” 
前院房产业主顾宏阳对这次拍卖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当日到场”。海曙法院和华诚拍卖公司既无“书面”、也不“口头”通知本人任何有关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拍卖成交后又未向我征求过93.3万元是否要买的意见,这样操作实际上剥夺了我的合法优先购买权。 
而华诚拍卖公司认为该房产依法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有单独的房产权证,前、后进房屋产权彼此独立。拍卖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没有义务要通知谁。不过他们在拍卖前依法采用报纸公告形式广而告之。他们认为,这也包括了所谓的优先购买人。对于顾先生提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有书面送达和书面承诺作出放弃问题,他们从来没有看到过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因而这位总经理认为拍卖公司并无过错,建议顾宏阳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争端。
发表于2007-12-09
请问大家有什么看法?我绝对喜欢这个帖子
发表于2009-03-06
[Face021] 帮顶下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