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
北京
成都
杭州
三亚
东莞
苏州
上海
深圳
天津
济南
西安
南昌
大连
石家庄
长沙
广州
南宁
沈阳
长春
宁波
昆明
青岛
常州
海南
重庆
无锡
郑州
合肥
南京
佛山
武汉
更多城市
鞍山
北京
保定
北海
包头
蚌埠
成都
长沙
长春
常州
重庆
东莞
大连
大庆
福州
佛山
广州
桂林
贵阳
赣州
杭州
海南
合肥
哈尔滨
衡水
湖州
淮安
惠州
衡阳
邯郸
呼和浩特
更多城市
济南
吉林
江门
嘉兴
济宁
江阴
九江
昆明
昆山
廊坊
兰州
洛阳
聊城
临沂
连云港
柳州
乐山
马鞍山
绵阳
南昌
南宁
宁波
南京
南通
青岛
秦皇岛
泉州
三亚
苏州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沈阳
绍兴
汕头
宿迁
天津
唐山
太原
泰州
厦门
更多城市
无锡
武汉
威海
潍坊
西安
厦门
徐州
烟台
扬州
银川
郑州
珠海
舟山
更多城市
首页
新房
本月开盘
热门楼盘
本月交房
楼盘新动态
特价房
楼盘导购
新房排行榜
知名学校
购房知识
看房团
特价房
二手房
在售房源
业主房源
特价房
找小区
找学校
找经纪人
找别墅
查成交
二手房排行榜
法拍房
我要卖房
直播看房
租房
在租房源
个人房源
整租房源
合租房源
别墅房源
租房知识
免费发布出租
查房价
装修家居
家装案例
装修效果图
装修攻略
家居圈
家居资讯
建材店铺
免费设计
免费验房
装修报价
商铺写字楼
写字楼出租
写字楼出售
写字楼新盘
写字楼楼盘
商铺出租
商铺出售
商铺新盘
商铺楼盘
海外房产
澳大利亚房产
新加坡房产
马来西亚房产
泰国房产
日本房产
阿联酋房产
资讯
房产快讯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产圈
百科
直播看房
地产数据
房产交易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物业数据
数据商城
更多
土地
产业
中指云
地产数据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百城价格指数
地产文库
数据商城
业主论坛
精华帖
装修论坛
购房圈
VR全景看房
加盟房天下
更多服务
开发云
土地云
经纪云
登录
立即注册
我的房天下
特价房
我的房产圈
退出
房天下
>
贵阳业主论坛
>
龙祥大厦
>
浙江怪房子难倒买家
上一页
|
1
|
/
1页
go
主题:
浙江怪房子难倒买家
贵阳买房人
发表于
2006-01-05
进微信群讨论
浙江省宁波市一起“马拉松”式的房屋拍卖纠纷至今已延续了4年,经当地媒体多次披露,目前成了当地关注的一个焦点,并已引起浙江省人大、省高院、宁波市人大的关注。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3号的一幢老式砖混结构四层楼房,内部分前、后院(进),前、后两个房产证分列,但房屋建筑结构是一个整体,通道、楼梯、卫生设施、杂物间等均共用。该房屋原系宁波市海洋与水产局所属的宁波渔需物资公司独家拥有,作为前店后库使用。2001年5月31日,因企业改制,该局委托宁波市商品拍卖中心把江厦街3号楼一楼前面的店面及该楼前半部的二楼、三楼拍卖给该公司下岗职工顾宏阳。顾宏阳由此取得了江厦街3号房产1楼至3楼前半进房屋的所有权和后半进一楼装潢的所有权。该楼前、后进房屋共用的惟一出入口的所有权也通过拍卖方式,由顾宏阳有偿取得。拍卖结束后,顾宏阳将该前院房屋作为营业房使用,一楼的营业厅成为整幢楼房的出入口。
而在此之前,宁波渔需物资公司曾利用江厦街3号后院房产权证,向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申请抵押贷款。后因其未履行还贷义务,所抵押的后院房产被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委托宁波华诚拍卖公司拍卖,并于2001年9月26日被市民沈宏伟以93.3万元的价格拍得。当天拍卖会的《标的物情况说明》声明:“到目前为止,该标的因其自身瑕疵问题,无通道进出,委托方(法院)和本公司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正是这个关于标的物的“瑕疵”声明,导致了前院后院的纠纷不断。若不从前半院顾宏阳的店铺路过,后半院房屋的拍得者根本无路可进,惟一的办法正如附近居民形容的那样,“只有买架直升机,靠它来进出了。”
前院房产业主顾宏阳对这次拍卖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当日到场”。海曙法院和华诚拍卖公司既无“书面”、也不“口头”通知本人任何有关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拍卖成交后又未向我征求过93.3万元是否要买的意见,这样操作实际上剥夺了我的合法优先购买权。
而华诚拍卖公司认为该房产依法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有单独的房产权证,前、后进房屋产权彼此独立。拍卖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没有义务要通知谁。不过他们在拍卖前依法采用报纸公告形式广而告之。他们认为,这也包括了所谓的优先购买人。对于顾先生提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有书面送达和书面承诺作出放弃问题,他们从来没有看到过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因而这位总经理认为拍卖公司并无过错,建议顾宏阳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争端。
梵蒂冈4
发表于
2007-12-09
请问大家有什么看法?我绝对喜欢这个帖子
ztbnlvl
发表于
2009-03-06
[Face021] 帮顶下
上一页
|
1
|
/
1页
go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3号的一幢老式砖混结构四层楼房,内部分前、后院(进),前、后两个房产证分列,但房屋建筑结构是一个整体,通道、楼梯、卫生设施、杂物间等均共用。该房屋原系宁波市海洋与水产局所属的宁波渔需物资公司独家拥有,作为前店后库使用。2001年5月31日,因企业改制,该局委托宁波市商品拍卖中心把江厦街3号楼一楼前面的店面及该楼前半部的二楼、三楼拍卖给该公司下岗职工顾宏阳。顾宏阳由此取得了江厦街3号房产1楼至3楼前半进房屋的所有权和后半进一楼装潢的所有权。该楼前、后进房屋共用的惟一出入口的所有权也通过拍卖方式,由顾宏阳有偿取得。拍卖结束后,顾宏阳将该前院房屋作为营业房使用,一楼的营业厅成为整幢楼房的出入口。
而在此之前,宁波渔需物资公司曾利用江厦街3号后院房产权证,向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申请抵押贷款。后因其未履行还贷义务,所抵押的后院房产被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委托宁波华诚拍卖公司拍卖,并于2001年9月26日被市民沈宏伟以93.3万元的价格拍得。当天拍卖会的《标的物情况说明》声明:“到目前为止,该标的因其自身瑕疵问题,无通道进出,委托方(法院)和本公司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正是这个关于标的物的“瑕疵”声明,导致了前院后院的纠纷不断。若不从前半院顾宏阳的店铺路过,后半院房屋的拍得者根本无路可进,惟一的办法正如附近居民形容的那样,“只有买架直升机,靠它来进出了。”
前院房产业主顾宏阳对这次拍卖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当日到场”。海曙法院和华诚拍卖公司既无“书面”、也不“口头”通知本人任何有关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拍卖成交后又未向我征求过93.3万元是否要买的意见,这样操作实际上剥夺了我的合法优先购买权。
而华诚拍卖公司认为该房产依法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有单独的房产权证,前、后进房屋产权彼此独立。拍卖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没有义务要通知谁。不过他们在拍卖前依法采用报纸公告形式广而告之。他们认为,这也包括了所谓的优先购买人。对于顾先生提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有书面送达和书面承诺作出放弃问题,他们从来没有看到过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因而这位总经理认为拍卖公司并无过错,建议顾宏阳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