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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下车库权属纠纷案原告胜诉

发表于2009-12-09
我国首例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纠纷案原告胜诉

 
湖南在线邵阳讯(记者谢作钦)615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万锦城”业主委员会状告邵阳市房产局及第三人邵阳市民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邵阳市房产局颁发的“邵房权证第R0000400R0000406R0000408房屋产权证”。这是我国首例居民小区地下车库产权颁证引起的诉讼案,引起业主及业界高度关注。
20081215日,原告邵阳市万锦城业主委员会以被告邵阳市房产局违法办证、第三人邵阳市民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占小区地下车库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邵阳市房产局2006724日为第三人颁发的“邵房权证第R0000400R0000406R0000408房屋产权证”,将该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还万锦城业主委员会。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邵阳市万锦城小区坐落于该路延伸段,由邵阳市民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开发,当年开始预售新房。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城市变化日新月异,地段价值越来越高,车位费、停车费也水涨船高,万锦城本着超前规划美好生活的理念,为您的未来设想更加长远周到,小区112套商品房,配有82个车位,确保您家的爱车有一个舒适安全的房子”。
原告代理律师反映,该小区作为邵阳市第一高层住宅区,第三人凭着诱人的广告宣传和区位,使上有空中花园、下有地下车库的万锦城小区吸引市民争相购买,而购买合同中没有约定地库是附赠、出售或出租,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万锦城小区地下车库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应该确权给第三人邵阳市民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邵阳市房产局将万锦城小区地下车库权颁证给第三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邵阳市“万锦城”是本案第三人邵阳市民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出售房屋时双方没有就地下车库权属进行约定,但第三人在出售房屋的广告中将地下车库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进行宣传,且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地下车库的土地面积没有分摊给全部业主。被告邵阳市房产局在地下车库发生争议、第三人没有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邵阳市民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了地下车库三本产权证明显不妥,原告诉请撤销有理;第三人提出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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