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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实施,不用再交停车费了?

发表于2007-06-06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发表于2007-06-06
发表于2007-06-07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欣歆园小区就是这样呀, 
用小区共有道路停放汽车,并收取业主相关停车费用,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业主们应该拒绝交纳每月一百多的停车费,最多也只能收取我们几十块钱的管理费,你们说是嘛?
发表于2007-06-07
真的吗?我就住在歆。小区的物管还可以,大家可以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他们商量一下。
发表于2007-06-08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欣歆园小区就是这样呀, 
用小区共有道路停放汽车,并收取业主相关停车费用,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业主们应该拒绝交纳每月一百多的停车费,最多也只能收取我们几十块钱的管理费,你们说是嘛?我们可以组织业主委员会给贵阳官房物业公司提出来.
发表于2008-07-08
 不错的决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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