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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维权之“一女二嫁”开发商退房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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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购房维权之“一女二嫁”开发商退房赔钱
贵阳购房维权
发表于
2006-03-13
进微信群讨论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深圳两家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开发商退还买房人全部购房款,赔偿买房人10.98万多元。
2001年10月13日,消费者叶伟东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36号的置富公寓1栋C座购买了一套价值34.98万元的新房,并与公寓的开发商深圳千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叶伟东按购房款的30%支付了首期房款109863元,其余70%的房款将采用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然而,在叶先生交付了首期房款之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
当他手持房屋买卖合同到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时才知道,在2001年5月28日,开发商已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抵押给了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房管土地部门不能为其办理房产登记。2003年12月,叶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开发商深圳千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建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便先将期房售予了本单位的多名员工,后又将这些期权房抵押到银行取得贷款。这也是时下一些实力不足的开发商变相融资的一种不规范手段。问题是当楼房竣工时,如果开发商仍不能归还银行贷款,这些被抵押的期权房随时都可能被银行充抵贷款,这样就会使买房者的利益严重受损,如果开发商又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再次出售,形成一房多卖,这样就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千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商品房出售后,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转售他人,致使叶先生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同时也损害了原购房者的权利,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最终认定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两开发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欺骗业主,搞“一房两卖”、“一女多嫁”的,不但要退还购房款,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购房者作出已付房款一倍(含一倍)以内的赔偿,法院据此判决两被告退还叶先生交付的首期房款109863元,同时退还叶先生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银行利息13249.48元,抵押登记、印花税130元,防盗网、信箱费3442元,电视开通费456元;另外赔偿叶先生109863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受理费用。
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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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3日,消费者叶伟东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36号的置富公寓1栋C座购买了一套价值34.98万元的新房,并与公寓的开发商深圳千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叶伟东按购房款的30%支付了首期房款109863元,其余70%的房款将采用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然而,在叶先生交付了首期房款之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
当他手持房屋买卖合同到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时才知道,在2001年5月28日,开发商已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抵押给了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房管土地部门不能为其办理房产登记。2003年12月,叶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开发商深圳千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建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便先将期房售予了本单位的多名员工,后又将这些期权房抵押到银行取得贷款。这也是时下一些实力不足的开发商变相融资的一种不规范手段。问题是当楼房竣工时,如果开发商仍不能归还银行贷款,这些被抵押的期权房随时都可能被银行充抵贷款,这样就会使买房者的利益严重受损,如果开发商又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再次出售,形成一房多卖,这样就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千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商品房出售后,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转售他人,致使叶先生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同时也损害了原购房者的权利,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最终认定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两开发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欺骗业主,搞“一房两卖”、“一女多嫁”的,不但要退还购房款,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购房者作出已付房款一倍(含一倍)以内的赔偿,法院据此判决两被告退还叶先生交付的首期房款109863元,同时退还叶先生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银行利息13249.48元,抵押登记、印花税130元,防盗网、信箱费3442元,电视开通费456元;另外赔偿叶先生109863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受理费用。
目前,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