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第三十二条

发表于2010-06-08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