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第二十四条

发表于2010-06-08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