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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第十六条

发表于2010-06-08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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