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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第十条

发表于2010-06-08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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