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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第五条

发表于2010-06-08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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