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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竹苑”住房状告房开商案调解成功

发表于2006-03-01
新华网贵州频道电 备受贵阳多方关注的小河区“金竹苑”34家住户状告房开商案,昨日尘埃落定。经小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贵州新港房开公司赔偿34户业主“逾期  
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和环境设施不兑现补偿金”共33万元。 

据了解,“金竹苑”小区前期由贵州凯发房开公司开发,后转让给贵州新港房开公司。2001年11月28日,新港公司将两栋居民楼交付业主使用。 

2003年7月21日,新港公司取得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随后通知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当部分业主拒绝在“对所购商品房无异议”的确认书上签字时,双方发生纠纷。 

随后,34户业主以“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售楼广告上描绘的一些体育设施、绿化面积也都未兑现”为由,将房开公司告上了法庭。 

房开商5天应对34场诉讼 

自11月10日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来,5天内,新港房开公司共应对了34名原告的34场诉讼。双方就本案论争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业主诉称,“金竹苑”在购房合同中规定,至住户入住之日起,开发商将在180天内办理完登记所需的手续。房开商却直到2003年7月才办下整个“金竹苑”的大产权证,而住户之前却无法办理产权证。同时,楼书描绘的一些体育设施、绿化面积对购房者买房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不论其“是否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而被告没有兑现则应视为欺诈。”

被告辩称,法律没有规定、购房合同也没有约定,开发商有为住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房开商的义务只在于协助住户办理。因此,房开商将办理房产证的手续交到产权部门之日,就意味着履行了合同,也应该将此日视为逾期期限的终止日。“产权部门何时能批准大产权证不是房开商所能左右的,将这段时间视为房开商违约是不公平的。”同时,辩方认为,“金竹苑”的项目曾发生过转让,而楼书上的内容是凯发房开做的,违约责任应由凯发房开承担。对此,原告反驳“新港房开接受了金竹苑项目的权利时,也应承担相关的义务。” 

引起区人大代表关注 

据了解,本案的34户业主中有80%为普通职员和职业工人,而其中下岗工人又占到30%。对于许多业主来说,这笔官司意味着要交纳高昂的诉讼费用。小河区人民法院院长张耀辉告诉记者,为了“让有理没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没钱的人打得赢官司”,小河法院特减免了原告近1万元的诉讼费用。

同时,这场长达5天的官司还引起了小河区人大代表的关注。11月12日,即庭审的第3天,6名小河区人大代表应法院邀请在庭上旁听。有的人大代表认为,产权证的办理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产权证难办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而经过多轮的辩论后,被告新港公司承认对责任事实“不否认、不推脱”,同时称绿化带和文体设施不是不建,而是在其的二期规划中再行修建。 

房开商表示吸取教训 

昨日下午,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房开公司因为迟延交房,支付违约金3万元;迟延履行办证义务而支付违约金23万余元。此外,因为小区绿化率及文体设施没有达到售楼广告和楼盘简介的承诺,新港公司自愿补偿7万元给业主,并作出承诺:两年动工、三年完成小区绿化及文体设施。同时,近两万元的诉讼费也由新港公司自愿承担。多名业主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被告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样的诉讼官司,是在不规范房地产市场环境下,房开商的不规范运营所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所出台的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就要求房开商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新港房开公司而言,33万元的赔偿金是一笔不菲的学费,但更重要的是“新港”从中吸取了教训,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积累了经验。(况顺强)
发表于2007-05-30
真的牛,双手赞成,谢谢了
发表于2007-10-13
顶啊
发表于2008-12-27
佩服你,厉害,不错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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