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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你慧眼识“房”忽悠!(下)

发表于2010-03-11

第四招:承诺缩水——承诺免交物业费,赠送停车位等不能兑现。

       在买房时,开发商尤其是置业顾问会承诺很多优势,但后期又不能如期履行。待购房人发觉现实与开发商所说不一致时,开发商会以“此承诺并无书面说明”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而这时即使购房者准备诉诸法律武器也因“口说无凭”而丧失主动权。如购房人买房时被售楼员承诺后期不会再降价,但购房人买房后却惨遇项目大幅度降价,引发先期业主的激烈维权等。

对策:

        科学的方法去解决,而不是一味跟开发商对着干,而关于口头承诺。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口头承诺,但是口头承诺很难拿出证据,一旦出现纠纷,任何一方都很难主张权利。对于上下家的主张以及承诺,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保留下来,并有主张者或承诺者签字。若用电话方式联系,可采用电话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

 

第五招:精装修与样板间不一样——装修及配套设施装修材料和品牌与样板房不一致。

       样板间是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门面”,自然经过了精雕细琢。但与实际的房子相比,有的样板间“悄悄”变大,有的装修产品被“偷梁换柱”,或者是装修及配套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和标准与样板间所看到的不一样甚至差距很大,总之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购房人需要擦亮双眼。

对策:

       观样板房的时候,不要只注重外观所带来的视觉美感,也要注意家具的尺寸是否符合市场的规格;在参观样板房的时候,应该观察门窗的采光度,而不是单从室内的光亮度来判断,同时法律界人士提醒消费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该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六式:二手房中介骗取费用,偷梁换柱欺骗客户——设置重重陷阱骗签合同。

      在有许多二手房产中介钻法律的空子,在购房协议中只规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对一些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情况却不作出约定,并且还会想尽办法收取购房者高于房款2.5%的中介服务费。

对策:

      “你要不签这个合同你就别想离开他们的公司”——你可以报警告他非法拘禁;
    “等你不注意的时候就都签了”——你可以告他诈骗;
    “京城房地产中介的第一大骗子——**”——他可以据此告你诽谤;
    说实话,正常情况下中介不会率先状告客户的。

发表于2010-03-11
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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