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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那几件维权的事!~

发表于2010-03-10

作为一种消费商品,房子对于老百姓的生活影响巨大,不少消费者花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购买房产,却被商家整得“焦头烂额”!

【案例】郑州市民王先生打来电话投诉,称自己于2008年7月份购买了位于郑州市红旗路与黄河北街交叉口的玫瑰公寓,当时售楼人员告诉他这个楼盘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允许边建边销售,他便很放心地掏钱买了,结果房子到现在也没建成。忍无可忍之下,他要求开发商退钱,但开发商明确表示没钱。

【黑幕】按规定,楼盘必须具有“五证两书”(“五证”指《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指《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才能销售,不过现实中不少楼盘连一个证都没有就敢卖房。而消费者往往被所谓的优惠价,或者“阳光、绿地、水景”等令人动心的宣传所吸引,匆忙掏出自己的积蓄购房。

   等到问题暴露时,房地产开发商流行的解决办法有两种:如果是大公司,他们为了维持品牌和信誉,一般会给予一定的赔偿,和业主达成和解协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是小公司,他们一般的做法是先将资金四处转移,然后资不抵债,宣告破产,而业主总是最后一个知道真相的人。

【支招】省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4年时漯河市消协曾对5000名消费者做过调查,结果70%的消费者都表示遇到过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

   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首先要考察房地产公司的实力,尽量选择一些口碑好、规模大的房地产公司。

   其次,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对其中的风险做好事先预防。如果其中有些条款自己不能接受,比如开发商规定“如消费者逾期付款,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为总房价的10%;但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的赔偿金只有总房价的3%”,则应拒绝签合同。

【案例】郑州市民刘女士打来电话说,自己购买了郑州市秦岭路上金源第一城的住房,但住了一年半了,房产证也没有在开发商承诺的日期内办下来。遇到这种问题的还有郑州市民李女士,李女士于2005年8月购买了位于郑州市政七街与红专路交叉口财源大厦的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河南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写明交房期限为2006年10月30日,交付使用后280日由开发商提供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但直到现在,李女士在新房里已经住了3年了,开发商还没有将房产证办下来。

【黑幕】开发商在房产开发阶段,常常有缺少相关证件的情况,但开发照做不误。消费者要求商家出具《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时,开发商往往以该证在总公司为由,不给消费者看。消费者交完房款后,开发商却因为缺少相关证件办不下来房产证,消费者了解情况后才知道开发商根本没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支招】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张少春律师告诉记者,因开发商违背承诺造成业主不能及时领到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主能忍则忍,不愿耗时耗力与开发商计较。其实,这样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是按照产权登记来确认其归属的,如果购房者拿不到房产证或者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就会使自己的房屋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容易产生纠纷。如果开发商“一物二卖”,消费者甚至会失去已经取得的房子。参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提起诉讼。

发表于2010-03-12
 开发商是否构成延期交房,要看交房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就是说看开发商是否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条件如: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销售均符合法定程序;合同约定的条件如道路、绿化等方面的特别约定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准业主们无须证明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交付的强制条件或者约定条件的,即构成延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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