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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315专家细说房产维权之道4:逾期交房“没商量”

发表于2010-03-10

热点六:逾期交房“没商量”


案例:宿迁市宿豫区赵某等160户消费者于03年6月前后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18日交房,但开发商拖到2003年11月才开始陆续交房,有的甚至拖到2004年1月才交付。根据原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赔偿违约金。但是当消费者按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要求时,开发商却以建房时雨天多、停电等理由予以拒绝。


专家评点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为地震、水灾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而逾期交房的话,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拒绝支付,购房者可上诉至法院。出现逾期交房情况后,购房者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这个期限可以另行约定)内仍然没有交房的话,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提醒的是,催告之后,如约定天数到期开发商仍未交房,那么此后一年内购房者都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一年就不能再解除了。


发表于2010-03-10
这个 挺有用的
发表于2010-0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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