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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建商品房须交质量保修金

发表于2010-11-01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新建商品房须交质量保修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这一系列规定均出自新近出台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业主可委托物管企业或自行管理物业

《条例》中明确,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物管用房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业主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享有权利同时也应该履行义务。《条例》明确,业主享有的权利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10项权利。业主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约;遵守物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6项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委会成员不得要求减免物管费

《条例》规定,物管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没有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业委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得拒交物管费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一直是困扰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个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对未按约定交纳物管费的业主,经业委会督促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条例》明确,业主转让房屋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代收费不得收取手续费

对于代收费用,《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业主不得擅自“住改商”

住改商在我市小区内多有发生,屡禁不止。为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示拟出租(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禁止野蛮装修

很多业主认为,自己买的房子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其实不然,《条例》对业主的装修行为也进行了约束,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等。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屋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条例》还明确,维修资金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自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2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以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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