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法律咨询经典案例】关于认购逾期

发表于2013-11-01

提问:本人于2013年9月15日认购贵阳万科城商品房一套,认购协议写清须签署认购四日内或2013年9月30日前签署买卖合同,现已过期,但房开未予任何形式通知签约。现因为认购逾期,申请退还定金。

回答:贾倞律师服务团队回复: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谢谢!如果需要我们将为你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电话:贾倞 13984115523   孙婧 18798085565

地址:贵阳市环城北路157号赤天化大厦12楼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