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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道坤购买的商品房产生纠纷的回复

发表于2006-12-07
案由:
我在贵州省独山县城内预购一楼商铺期房。交房后发现,二楼歌厅、茶楼卫生间的排污管,直通我所购的一楼商铺内。购房合同关于设备、设施没有注明有排污管,开发商口头上也没有跟我协商过,增加的排污管严重影响小商铺的使用。跟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说:合同上没有注明,只要建筑设计需要就可以安装排污管,这种说法,合理吗?


答:(1)安装在李道坤商铺的排污管与购房合同中的附图相符的,房开商没有违约,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房开商对原有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变更,应在确立变更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在得知通知后的约定期限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 未在该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接受房开商的变更要求。即使房开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仍应该在得知该变更后的合理期限内对是否退房作出决定并通知房开商,否则视为该权利的放弃. 购房人不退房的,仍有权要求房开商就此变更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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