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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房屋面积有疑问,怎样解决?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对房屋进行重新测量,请问那些部门?如何联系?费用如何?

发表于2006-12-07
答:出卖人交付使用的面积与购房合同中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
如需对房屋面积重新进行测算,需委托所在地的房屋产权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算,详细情况及收费标准,可以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部门.
发表于2006-12-07
答:购房人按合同约定交纳房款并办完手续,房开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按期交给买受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以业主交纳一年的物业费才给业主钥匙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购房人可向房开商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2006-12-07
答:房开商在向购房者交付销售的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资料,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提供该《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的法定义务,故买受人不能因此而拒交物业费。
发表于2006-12-07
答:房开商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开商已经将符合条件的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当交纳物业费,物业费的交纳应按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交纳,如尚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另据贵阳市的相关法规规定,购房人确实没有入住的,物业费可以减半收取,但是每个地方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规定不一,具体按怎样的标准收取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发表于2009-12-23
发表于2009-12-28

Re:一.房屋面积有疑问,怎样解决?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对房屋进行重新测量,请问那些部门?如何联系?费用如何?

答: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推荐测绘单位(甲级单位): 贵州省第一测绘院 52001009 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52001007 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52001006 贵州省地矿测绘院 52001008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52001010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52001003 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52001002 贵阳市测绘院 52001005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52001001 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52001004 ,具体联系与费用请自己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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